資格與獎項
- 獲選為《Legal 500》監管、調查及刑事法領域頂尖大律師(Leading Junior) — | 2023-2026年
- 獲選為《Chambers and Partners》香港大律師名冊白領犯罪領域頂尖大律師(Junior) — | 2026年
- 獲選為《Doyle's Guide》頂尖刑事法大律師(獲推薦類別) — | 2025年
執業概覽
鄧皓明大律師的執業範疇涵蓋監管、白領犯罪,以及複雜的民事及商業爭議。 鄧大律師於2011年取得香港大律師資格,自2018年起專注處理監管事宜。其執業經驗涵蓋涉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上市規則》的案件、市場失當行為、企業管治,以及涉及上市公司的調查。他經常獲上市公司、董事及其他市場參與者委聘,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作的調查提供法律意見及出庭代表,當中包括有關適當人選資格、失當行為及合規責任的事宜。 鄧大律師亦具備豐富的白領犯罪案件經驗,曾在多宗備受矚目的刑事審訊及上訴中代表高級行政人員及上市公司。其中,他曾於一宗由證監會及廉政公署聯合調查所引起的案件中,在原審及上訴階段代表康宏環球控股有限公司之前行政總裁。 除監管業務外,鄧大律師亦處理廣泛的民事及商業案件。他曾以獨任大律師身分,亦曾作為大型法律團隊中的初級大律師,於香港各級法院出庭;並在不同類型的複雜訴訟中累積深厚經驗,包括專業疏忽申索、有爭議的遺囑認證程序、股東及公司糾紛、清盤及破產相關事宜、禁制令申請,以及仲裁。 鄧大律師近期處理的案件包括:成功為一家律師行抗辯專業疏忽申索;在一宗具爭議的遺囑認證案件中,成功維持一名新加坡知名企業家的遺囑效力;以及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中代表申索人勝訴,案件涉及一家估值逾人民幣5億元的中國投資公司之股份。 鄧大律師獲《Chambers and Partners》於白領犯罪範疇推薦,並獲《The Legal 500 Asia Pacific: Hong Kong Bar》評為監管、調查及刑事範疇的「Leading Junior」,亦獲《Doyle’s Guide》推薦為香港刑事法大律師。他善於梳理錯綜複雜的事實與法律爭議,並以縝密的分析和穩健的判斷見稱,深受監管及商業爭議客戶信賴。
專業任命及會籍
- 香港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成員 — 2018年
- 香港大律師公會紀律常務委員會成員 — 2025年
- 香港大律師公會金融及證券法專業領域委員會成員 — 2018–2019 年及 2022 年至今
精選案件
監管事宜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光耀及其他人(CACC 239/2021) 代表第一被告(康宏環球前行政總裁)就涉及違反《上市規則》第 14A 章的串謀欺詐定罪提出上訴,最終成功推翻定罪。(由陳政龍資深大律師領席)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訴 蔡志堅(SFAT 4/2022) 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採取紀律處分的決定提出上訴,並申請進行不公開審訊。(單獨執業出庭)
- 康宏財務有限公司 訴 曹貴子及其他人(HCA 399/2018) 在涉及違反誠信義務、不誠實協助及以非法手段串謀的民事索償案中,代表第十四被告(康宏環球前行政總裁)。(單獨執業出庭)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訴 追一企業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他人(HCMP 1830/2022) 在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14 條就涉嫌不當行為、挪用公款及其他違反誠信義務發起的呈請中,代表第八答辯人。(單獨執業出庭)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光耀(第一被告)及另外 3 人(第二至第四被告)(DCCC 657/2019 [2021] HKDC 1370) 源於證監會與廉政公署針對康宏環球展開聯合調查的刑事審訊案,代表康宏環球前行政總裁抗辯串謀欺詐罪名。(由余承章資深大律師領席)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訴 指尖悅動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他人(HCMP 1725/2023) 在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14 條就涉嫌不當行為、挪用公款及其他違反誠信義務發起的呈請中,代表答辯人。(單獨執業出庭)
- 新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清盤中)訴 林卓延及另外 33 人(HCA 1661/2019) 代表新昌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清盤前)的前審核委員會主席,就涉嫌違反董事誠信義務等指控進行抗辯。(單獨執業出庭)
民事及商業訴訟
- Chow Steel Industries Public Company Limited 及其他人 訴 高昇及其他人(HCMP 2711/2017) 代表一家於泰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基於法院的 Chabra 管轄權成功取得金額達 1.6 億港元的凍結資產令。(單方申請階段單獨執業出庭,雙方聆訊階段由蔡源福資深大律師領席)
- Re Luen Ford Industrial Company Limited [2018] 3 HKLRD 718 代表答辯人公司,成功抗辯並駁回一宗因向前代表律師支付未獲兌現支票而發起的清盤呈請。該案探討在何種情況下,律師可就用於支付法律費用的票據提出訴訟。(由史密夫資深大律師(Clifford Smith S.C)領席)
- AHXT Co. Ltd. 訴 Freeway Finance Co. Ltd. [2020] 4 HKLRD 133 代表原告人,就詐騙分子同時對原告人及被告人實施的欺詐行為,基於不當得利成功向被告人索償。(與陳律師共同出庭)
- AB Club Limited 及另外 4 人 訴 陳燕姬及另外 10 人(HCA 1644/2020) 代表被告人,成功抗辯並駁回原告人(Ashton Hawks 集團旗下的公司)申請跳板禁制令(Springboard Injunction)以限制被告人透過 Swan Knights 集團旗下公司進行競爭業務的訴求。(與陳律師共同出庭)
- Tan Choo Pin 及其他人 訴 Tan Choo Suan 及其他人(HCAP 3/2021) 在涉及一名新加坡大亨遺產、爭議極大的遺囑認證訴訟中,單獨代表被告人處理有關兩份遺囑有效性的糾紛。本案訴訟源於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決 Tan Chin Hoon and others v Tan Choo Suan & Ors [2015] SGHC 306。(單獨執業出庭)
業界評價
“「Edward 是一位極具魅力且嚴謹細心的大律師,各方面能力俱備。他的商業敏銳度與戰略思維更是首屈一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