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與獎項
- 御用大律師
- 資深大律師
- 特許仲裁員學會資深會員
- 名列國際刑事法院律師名冊
執業概覽
清洪御用大律師、資深大律師先後負笈於馬來西亞、新加坡及英國,包括在倫敦及劍橋大學深造,並取得三一學堂法學士學位。於1969年,他經內殿律師學院取得英格蘭及威爾斯大律師資格;於1971年獲劍橋大學頒授國際法文憑。在劍橋研習法律期間,他的導師包括著名國際法學名家Lauterpacht 教授,以及曾任歐洲人權法院法官及皇家國際事務研究所(漆咸樓)所長的James Fawcett 爵士。 清洪於1976年獲認許為香港大律師,並於1986至1987年間出任暫委區域法院法官;於1988年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於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後,其銜稱改為資深大律師。執業以來,他專研刑事法,亦涉獵不同民事法範疇,包括誹謗法。 清洪曾參與多宗矚目案件,包括但不限於廉政公署秘密監視及截取通訊上市公司廣興國際前執行董事的合法性爭議(DCCC 689/200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沈超一案中,案件涉及賄賂香港房屋委員會,而區域法院最終下令永久擱置法律程序。上述案件促成《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香港法例第589章)的制定,為香港執法機關進行秘密監察訂立法定框架。他亦曾為雅佳控股有限公司的丁謂抗辯,並在上海地產的毛玉萍案中,就擱置法律程序申請擔任代表律師;其他極具代表性的案件包括歌手及演員謝霆鋒,以及林德明案——該案的無罪裁決其後上訴至香港終審法院,確立法官處理招認陳述時行使司法酌情權的原則。清洪亦曾以不同身份參與多宗廣受關注的案件,當事人包括龔如心、陳振聰、冠軍練馬師簡炳墀、涉及香港賽馬會貪污案的何惠德醫生,以及娛樂博彩及彈珠機業鉅子岡田和生。1996年,他獲選為英國特許仲裁員學會資深會員。 公職方面,他曾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福建省委員會委員、大律師紀律審裁組副召集人、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委員會委員,以及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亦曾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清洪名列海牙國際刑事法院律師名冊,兼任香港城市大學及香港樹仁大學客座教授。 作為一所尤擅白領犯罪、嚴重欺詐、加密貨幣及監管罪行(包括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相關案件)的大律師辦事處負責人,他曾在香港各級法院多宗重大刑事及準刑事審訊中擔任主辯大律師。近期,他亦於一宗加密貨幣案件中代表網絡紅人林作。 20多年來,清洪一直為《星島日報》撰寫專欄;其著作《Defending the Law》(2008年)、《One Judgment a Week》(2014年)及《Reflections》(2021年),記述其法律生涯與思考。
